案件名称:李洋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京0107执5037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0-30公开日期:2019-12-27
当事人:李洋;吕建军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7执5037号申请人李洋,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吕建军,男,1978年6月2日出生,包头市腾龙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公民身份号码:×××。

李洋与吕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19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因吕建军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李洋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标的为案款8万元及利息。

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证券。

本院现已冻结吕建军名下全部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

另我院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

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于2019年5月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案款全部未到位。

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