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洪文、羊正钧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111执3390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0-29公开日期:2020-03-27
当事人:洪文;羊正钧
案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111执3390号申请执行人:洪文,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羊正钧,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洪文与被执行人羊正钧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1民特3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洪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羊正钧支付申请执行人洪文案款170000元,并负担案件的执行费187元。

案件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羊正钧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羊正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羊正钧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羊正钧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及有价证券。

截至2019年10月29日,本院尚未执行到位案款。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羊正钧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羊正钧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羊正钧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洪文。

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羊正钧暂无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