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陈晓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惠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闽0521民初7128号
所属地区:惠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0-18公开日期:2020-03-25
当事人: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陈晓雄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1民初7128号 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世纪大道1758号禹洲广场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8530341XT。

法定代表人:林聪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幺红,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丹萍,女,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公司员工。

被告:陈晓雄,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告陈晓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2019年10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负担(多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