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北京兴红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耀梅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京0115民初12587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0-30公开日期:2020-02-12
当事人:北京兴红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耀梅;北京时尚东方恋人婚纱摄影楼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15民初12587号原告:北京兴红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西路3号旧宫商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明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昇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亚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时尚东方恋人婚纱摄影楼,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陈耀梅,职务不详。

被告:陈耀梅,女,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北京兴红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红顺公司)与被告北京时尚东方恋人婚纱摄影楼(以下简称:时尚东方影楼)、陈耀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兴红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昇铭、房亚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尚东方影楼、陈耀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兴红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时尚东方影楼、陈耀梅支付兴红顺公司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天2465.75元标准计算,共计199天,共计487500元);2.请求判令时尚东方影楼、陈耀梅支付供暖费4480元;3.请求判令时尚东方影楼、陈耀梅支付违约金200000元;4.请求判令时尚东方影楼、陈耀梅赔偿其他损失50000元;5.请求判令时尚东方影楼、陈耀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时尚东方影楼、陈耀梅承租兴红顺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西路x号门口底商右侧第x间房屋,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日为2018年9月30日。

但租赁期限届满后,时尚东方影楼、陈耀梅没有腾退并返还房屋,并占有使用该房屋,后兴红顺公司自行进行腾退。

但时尚东方影楼、陈耀梅且迟迟不向兴红顺公司交纳房屋占有使用费等费用。

兴红顺公司认为,单位或个人的合法财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现兴红顺公司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侵害,兴红顺公司因此而遭受了重大损失。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时尚东方影楼、陈耀梅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30日,兴红顺公司(出租方)与时尚东方影楼(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西路x号门口底商右侧第x间的房屋出租给承租方,面积约112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房屋租金180000元,供暖费4480元。

合同第6条约定,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除双方已经续签租赁合同且承租方已实际缴纳续签租赁合同期间的租金外,承租方必须腾退房屋,不得延迟。

合同第7条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或者本合同提前解除的,承租方未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腾退房屋或者未在出租方限定的腾退期限内腾退房屋的,承租方应五倍支付自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出租方发出的《解除租赁合同、限期腾退房屋的通知》中确定的腾退房屋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物业费等各项费用。

合同第9条约定,承租方拟续租,应当最迟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并最迟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两个月与出租方签订续租合同并交纳续租期限的租金,否则,承租方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出租方且未在上述期限内与出租方签订续租合同、未交纳续租期限的租金的,视为承租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合同第11条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须给付守约方20万元违约金,守约方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调查费等费用,违约方还应当予以赔偿。

合同签订后,兴红顺公司如约向时尚东方影楼交付涉案房屋,时尚东方影楼于2017年12月20日向兴红顺公司交纳租金180000元。

合同到期后,时尚东方影楼未提前与兴红顺公司续签房屋租赁合同,亦未腾退涉案房屋。

2019年4月11日,兴红顺公司向时尚东方影楼发出通知,要求时尚东方影楼于2019年4月17日前腾退涉案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赔偿费等。

时尚东方影楼未腾退涉案房屋,后兴红顺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自行收回涉案房屋。

兴红顺公司向本院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律师费发票一张,兴红顺公司共计花费律师费2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时尚东方影楼、陈耀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兴红顺公司与时尚东方影楼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到期后,时尚东方影楼未提出续租亦未腾退涉案房屋,直至2019年4月18日兴红顺公司自行收回房屋,故时尚东方影楼应当五倍支付合同期满至2019年4月17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487500元;关于供暖费,该费用对应期间双方的租赁合同处于正常履行期间,时尚东方影楼未按时足额缴纳供暖费,故对于兴红顺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