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保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西华,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燕郊开发区东方夏威夷小区。
被执行人:北京佳禾妮裳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六合庄3号。
法定代表人:蒋家林,总经理。
第三人:蒋家林,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本院在执行北京永诚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印刷公司)与北京佳禾妮裳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禾服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诚印刷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蒋家林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永诚印刷公司称,永诚印刷公司与佳禾服装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佳禾服装公司给付永诚印刷公司货款347300.8元及违约金84600元。
现判决早已生效。
经查,佳禾服装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蒋家林作为佳禾服装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佳禾服装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蒋家林应对佳禾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追加蒋家林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佳禾服装公司、第三人蒋家林均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永诚印刷公司因与佳禾服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4)大民(商)初字12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佳禾服装公司给付永诚印刷公司货款347300.8元及违约金84600元。
判决生效后,永诚印刷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5年大执字第5105号案件立案执行。
佳禾服装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
另查明,佳禾服装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蒋家林为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佳禾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