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蚌埠追梦单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590号人力资源产业园院内蚌埠女子创业第一站A50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刘欢接。
原告王维栋与蚌埠追梦单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维栋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维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