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方萍,行长。
被执行人王少华,住洛阳市洛龙区。
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王少华信用卡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8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法院报告财产;二、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0月14日提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司股权、证券、车辆、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三、于2019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人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王少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五、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将被执行人王少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六、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少华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七、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9年10月25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提交终本申请。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