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姚春锋,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云帆,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瑞斌,男,1985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诉被告邓瑞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撤回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