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小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静波,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上诉人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静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13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绿茵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绿茵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