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与胡静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沪02民终9625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19-10-31公开日期:2019-11-12
当事人: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胡静波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2民终9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静波,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上诉人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静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13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绿茵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绿茵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