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中金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6114。
法定代表人:高新岭。
申请执行人贺碧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川0191民初115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金银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是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投资本金399000元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告知本院的执行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告知其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是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投资本金399000元等。
二、终结(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