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韩帅,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胡文俊,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执行人:湖北瑞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南村2号7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6347184XU。
法定代表人:胡文俊。
关于广东浙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胡文俊、湖北瑞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5民初219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生效调解书,胡文俊、湖北瑞菱电梯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货款2125349.49元和其他损失16909元的义务,并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胡文俊、湖北瑞菱电梯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粤0115执2220号。
经执行,该案执行到位案款806201.51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A×××××车辆档案,因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未处理。
除此之外,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及提供了房产线索,申请本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文俊、湖北瑞菱电梯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并冻结被执行人胡文俊名下银行账户,因账户价值较少,本院暂不扣划。
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亦未发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房产线索。
除此之外,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对被执行人胡文俊、湖北瑞菱电梯有限公司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胡文俊、湖北瑞菱电梯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5民初219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
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