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宏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丹丹,内蒙古鸿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改凤,女,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改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改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