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印科清,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汪燕,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执行人王如荣与被执行人印科清、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23民初77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印科清、汪燕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如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申请执行人据此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19)苏1023执1436号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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