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如荣与印科清、汪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1023执1436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宝应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0-22公开日期:2020-01-06
当事人:王如荣;印科清;汪燕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023执1436号申请执行人:王如荣,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印科清,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汪燕,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执行人王如荣与被执行人印科清、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23民初77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印科清、汪燕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如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申请执行人据此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19)苏1023执1436号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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