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树运,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于大冶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
2012年12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树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鄂0281刑初33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曹树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树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树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