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李运、李莲、李卿、李士平与郑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玉海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郑玉海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