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葛冬珍,女,195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浮山县。
关于申请人李俊艳与被执行人葛冬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1027民初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被执行人葛冬珍同意每月从其工资中划拨600元用于偿还李俊艳的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划拨葛冬珍在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账号为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