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人李俊艳与被执行人葛冬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晋1027执116号之一
所属地区:山西省浮山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0-17公开日期:2020-01-02
当事人:李俊艳;葛冬珍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027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俊艳,女,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浮山县。

被执行人:葛冬珍,女,195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浮山县。

关于申请人李俊艳与被执行人葛冬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1027民初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被执行人葛冬珍同意每月从其工资中划拨600元用于偿还李俊艳的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划拨葛冬珍在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账号为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