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方包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四路9号。
法定代表人:彭顺铭,董事会主席。
再审申请人石云飞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方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包装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8)粤06民终2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石云飞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双方约定石云飞的工资包含养老及医疗保险,并要求石云飞根据当地社保机构要求自行购缴的约定是无效的。
之后,双方又约定被申请人南方包装公司为石云飞办理社保手续,现南方包装公司违背诚信原则,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石云飞缴纳社保费用。
南方包装公司除了未依法缴纳社保外,还拖欠了石云飞的工资,原审法院在南方包装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形下,仍不支持石云飞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原审判决不当,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的规定,本院对再审申请人石云飞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进行审查。
根据石云飞提出的再审事由,本案争议焦点仍系南方包装公司是否应向石云飞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经原审查明,双方于2003年2月12日签订《聘用协议书》,约定石云飞的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工资已包含养老及医疗保险,由石云飞自行安排购缴。
同日,双方又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南方包装公司保证石云飞正常工作情况下月标准工资不低于5000元,年收入不低于132000元,工资已包含养老及医疗保险,由石云飞自行安排购缴,条文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内有效。
上述事实表明,双方对石云飞的工资里已经包含了社保费用,由石云飞自行安排购缴社保达成了合意。
之后,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南方包装公司应依法为石云飞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承担相应社保费,但根据南方包装公司提交的费用报销单等证据可知,在具体操作中,南方包装公司按3600元/年的标准为石云飞报销其自行参保的保险费,2017年的报销数额提高到8044.2元,对此,石云飞在长达十年的期间未提出过异议,故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上述《劳动合同》中关于参加社保的约定,仍是由石云飞自行参加社保,南方包装公司向其报销定额的社保费用,没有明显不当。
石云飞其后要求南方包装公司参加社保,南方包装公司也为石云飞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全部险种。
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