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仕平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
被申请人:吴穷,女,汉族1970年4月8日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在审理王天华与吴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天华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吴穷银行存款26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天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吴穷银行存款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