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某某盗窃;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甘0102刑初443号
所属地区:兰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5-07公开日期:2021-07-02
当事人:张某某
案由:盗窃;诈骗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102刑初443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1日被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学军,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9)第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琼莺、张巨某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11月26日至2018年2月25日,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小区韦某租住的房屋内,在与韦某谈恋爱交往期间,以点外卖为由,获取韦某的手机支付密码及支付宝密码后,趁韦某不备之际,多次秘密操作韦某手机,在韦某手机支付宝下的“花呗”、“借呗”等软件及中信银行卡“新快现”贷款,并转至其支付宝账户或者其支配的银行卡内,窃取被害人韦某人民币191919.29元。

赃款挥霍。

2、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3月至4月,在兰州市安宁区××小区其住处内,在与衡某某谈恋爱期间,趁衡某某不备之际,窃取衡某某的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信用卡各1张,盗刷卡内人民币11767元。

赃款挥霍。

3、2018年5月31日5时至9时,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泰安市××街××室孙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在与孙某某谈恋爱期间,趁孙某某熟睡之际,秘密操作孙某某手机,窃取孙某某手机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95000元。

赃款挥霍。

4、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镇小区李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在与李某某谈恋爱期间,趁李某某不备之际,秘密操作李某某手机,将李某某手机支付宝内“来分期”贷款1200元转至其支配的银行卡内,赃款挥霍。

5、2016年11月中旬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仁恒美某郡小区内,以为周某某的侄女办工作为由,骗取周某某的现金30000元。

赃款挥霍。

6、2018年5月11日、6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仁恒美某郡小区对面吴记川菜馆内,以为杨某的女儿办理安宁区北京实验二小入学为由,两次通过微信骗取杨某的现金13500元。

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盗窃数额巨大、诈骗数额较大,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认可指控的第4起、6起犯罪事实,否认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

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盗窃部分,韦某手机是否被被告人操作存疑,被告人与韦某有借贷关系,蚂蚁借呗贷款16000元、蚂蚁花呗消费18612.35元是借款。

衡某某银行卡被刷七笔,只有4300元由王某取出交给被告人,其余三笔柜员机取出,另消费1380元、2000元,被告人均征得衡某某同意。

孙某某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转款系被告人所为。

诈骗部分,周某某被骗案中证据均属言辞证据,被害人是否将现金3万元交被告人存疑。

杨某被骗案中,3500元属借款。

请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11月26日至2018年2月25日,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小区韦某租住的房屋内,在与韦某谈恋爱交往期间,以点外卖为由,获取韦某的手机支付密码及支付宝密码后,趁韦某不备之际,多次秘密操作韦某手机,在韦某手机支付宝下的“花呗”、“借呗”等软件及中信银行卡“新快现”贷款,并转至其支付宝账户或者其支配的银行卡内,窃取被害人韦某人民币191919.29元。

赃款挥霍。

二、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3月至4月,在兰州市安宁区××小区其住处内,在与衡某某谈恋爱期间,趁衡某某不备之际,窃取衡某某的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信用卡各1张,盗刷卡内人民币11767元。

赃款挥霍。

三、2018年5月31日5时至9时,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泰安市××街××室孙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在与孙某某谈恋爱期间,趁孙某某熟睡之际,秘密操作孙某某手机,窃取孙某某手机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95000元。

赃款挥霍。

四、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镇小区李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在与李某某谈恋爱期间,趁李某某不备之际,秘密操作李某某手机,将李某某手机支付宝内“来分期”贷款1200元转至其支配的银行卡内,赃款挥霍。

五、2016年11月中旬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仁恒美某郡小区内,以为周某某的侄女办工作为由,骗取周某某的现金30000元。

赃款挥霍。

六、2018年5月11日、同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仁恒美某郡小区对面吴记川菜馆内,以为杨某的女儿办理安宁区北京实验二小入学为由,两次通过微信骗取杨某的现金13500元。

赃款挥霍。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退赔13500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韦某的报案及陈述证实,和张某某曾系恋爱关系,2017年11月25日去订好的宾馆聊天,因要点外卖,故将手机给张某某,并告之支付宝密码。

当晚,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某通过其手机,在网上贷款37495元。

12月初,张某某要借其银行卡倒工程款,就将自己没有用的中行卡借给张某某,后张说银行卡丢了。

期间,张某某还以算生辰八字为由要过其身份证、办了1张号码为130××××1851的联通电话卡。

12月中旬,张某某称手机坏了,多次借用其手机,后知道是为了网上贷款。

张某某利用其手机贷款其都不知情,至2018年4月9日银行催款,才知道该卡贷款15.7万元。

2、衡某某报案及陈述证实,2018年2月,因租房子和张某某加为好友,后开始谈对象。

有一次,一个男性朋友打电话,张某某非有看谁打的电话,就告诉了开机密码,张某某就偷偷将他的指纹设为开机密码。

有一次,张要借信用卡用于工程周转,就借给他银行卡,并告之密码。

他拿其民生银行卡借贷1万元,到期由其还款。

后收到刷卡消费短信,知道浦发银行卡被刷6000元,中信银行卡被刷6000元,才发现放在包里的银行卡都不见了。

微信聊天问张为什么拿卡取钱不说明,张某某称最近资金紧张,过几天还。

到期后,因张不还钱,到张家里,找到之前借给他的信用卡和他偷偷拿走的两张信用卡。

自己把钱还了。

3、周某某报案及陈述证实,2016年9月认识张某某,张说在兰州二建当经理,问能不能安排亲戚陈某某工作,张当面给一个兰州市团委的主任打电话,说可以安排到团市委工作,要花3万元。

到11月,和母亲到张某某家,拿了3万元给张,钱拿黑色塑料袋装着,还给张一个装有电子资料的U盘,当时张和他女朋友在家,没有打条子。

后来张一直推脱。

2017年6月又让检查身体,2018年2月到兰州二建打听,二建说没这个人。

后去张某某家,里面住的是租客。

后来就联系不上了。

火某某(周某某之母)证实了上述情节。

4、李某某报案及陈述证实,2018年6月和张某某成为男女朋友关系,6月10日左右,张某某说有急事借钱,就用信用卡给他刷了8000元。

在7月6日,他在其信用卡上刷了2500元,7月14日,他又在信用卡上刷了2400元。

来刷卡短信后,问张某某他说刷卡请领导吃饭。

这期间,其还给张转现金1000多元。

警察抓张某某时,在张的钱包里发现有其的建行卡,不知道张何时拿走的。

5、孙某某报案及陈述证实,和张某某2018年2月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回山东老家。

同年4月,张某某来泰安市,一起住在泰安市校场街大桶水足浴302号房间内,5月31日凌晨2点下班回家,张某某说要回兰州处理事情,张一直在玩手机。

到当日13时左右,醒来发现张某某走了,手机也打不通。

下午发现手机支付宝被卸载了,发现支付宝内10余万元没有了,打客服电话让拦截,客服说不能拦截。

报案后,打客服电话说钱非自己转出,申请退赔,客服查询后说张某某认识不,如认识,就不在理赔范围。

后调取支付宝账单,从5月31日凌晨5点至12点所有流水都不是本人操作。

和张在一起时,有时当面操作手机,张有机会看到密码。

6、杨某的报案及陈述证实,和张某某吃饭时,张说可帮助其女儿到安宁区北京实验二小上学,说他叔叔是省上一个领导。

后张某某打电话说需要1万元,请领导吃饭。

2018年5月11日从微信上给张某某转了1万元,到6月12日,等不住了,就约张某某到美某郡对面吴记川菜馆面谈,张说正办着呢,让再转3500元,就在菜馆里给张微信转款3500元。

后听说张被抓了,就来报案了。

7、王某证言证实,2018年3月24日16时40分许,张某某让拿衡某某的中信银行卡去套现,拿银行卡在网上搜了一个套现的电话,套现4300元,对方收了50元手续费,将钱转给张某某了。

陈某某证言证实,不认识张某某,在北海办理过一张工商银行卡,2018年给朋友黄某使用了,没有收到张某某2018年5月31日分二次通过孙某某支付宝向其支付宝转账7000元、88000元,没有在2018年5月31日10时,两次各提现5万元。

8、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调取被告人银行卡交易信息。

接受证据清单证实调取韦某借给张某某银行卡交易信息、韦某支付宝流水清单、韦某手机淘宝消费记录、从包银消费金融贷款记录、韦某银行卡贷款记录。

王某支付宝转账及红包账单截图、李某某身份证照片及手机黑名单截图、手机转账、账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手机照片截图。

杨某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

调取信用卡流程、包银消费金融流程等流程及说明。

孙某某提供支付宝相关信息,衡某某浦发银行信用卡流水单和中信银行信用卡流水单。

9、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对李某某、衡某某、韦某进行了辨认、韦某等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了辨认10、共青团兰州市委员会证明证实该委员会没有姓王的主任,兰州市城关区某业局证实该局无李某此人。

11、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案件侦破及抓获被告人经过。

工作记录证实根据张某某提供的张某地址,在泰生大厦A座1501室,该公司没有张某此人。

中信银行兰州分行高新区支行说明证实衡某某信用卡6226××××6768在2018年3月21日自助设备处取现监控情况,因涉及的具体商户信息无法确认,网点无法对客户交易进行有效定位查询客户相关监控情况。

12、被告人供述,2017年和韦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1月回兰州,在雁滩高新开发区的汉庭宾馆开房住下,晚上韦某用她的手机点外卖,向韦某借款2万多,让韦某从她的支付宝借贷平台借钱,韦某自己操作从花呗、蚂蚁借呗上借了2万多元,转给其。

后到武威市包工程,又向韦某借钱,韦某自己操作手机从微信里贷出26000元转给其,2018年初向韦某借钱,韦某自己操作手机,贷出10万余元,在她的中国银行卡上,韦某给其微信转款8、9万元。

后还向韦某借过钱,都是她从借贷平台贷出来的,招联金融5、6千元,来分期上借过,包银消费金融3万多元,华融消费金融6、7千元。

和衡某某交往时候,向衡某某借过钱,衡某某让其从她的信用卡上取,并告之密码,就拿卡贷了1万余元。

还让王某拿衡某某给的她的其他信用卡透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