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嵩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10日生效的(2020)豫0325民初1563号判决,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占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占强1、被告张占强、任素娃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6%,从2019年7月15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日,其中起诉前欠利息6050元)2、本案诉讼费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