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麦琴、王莉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嵩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325执697号之一
所属地区:嵩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5-21公开日期:2021-06-29
当事人:刘麦琴;王莉莉;王琳;王亚冲;张占强;任素娃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5执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麦琴,女性,1959年4月14日出生,410325195904140069,汉族,住河南省嵩县;申请执行人:王莉莉,女性,1984年4月10日出生,411281198404102023,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执行人:王琳,男性,1986年10月23日出生,41128119861023203X,汉族,住浙江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王亚冲,女性,1990年2月21日出生,410325199002210046,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张占强,男性,1970年2月4日出生,410325197002040017,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住嵩县;被执行人:任素娃,女性,1971年3月29日出生,410325197103290023,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住嵩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嵩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10日生效的(2020)豫0325民初1563号判决,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占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占强1、被告张占强、任素娃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6%,从2019年7月15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日,其中起诉前欠利息6050元)2、本案诉讼费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