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同伟、蔡建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105执3544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5-28公开日期:2021-06-29
当事人:张同伟;蔡建世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5执3544号申请执行人张同伟,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蔡建世,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

本院在执行张同伟与蔡建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9日生效的(2020)豫0105民初2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认:被告蔡建世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同伟共计63817.76,受理费697.5元。

被执行人蔡建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3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住所地、经营场所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五、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