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开红,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晨,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杜威扬,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住新沂市。
原告张可与被告杜晨、杜威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张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开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晨、杜威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杜晨、杜威扬偿还借款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日,两被告经王大勇介绍,从原告处借款4万元,后偿还部分借款,尚欠2万元未偿还。
杜晨、杜威扬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从原告处借款,实际借款数额为37700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4万元借据。
庭审中,张可自认两被告已偿还20970元,尚欠16730元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两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从原告处借款,实际借款数额为37700元,结合两被告向张可出具的借据,本院予以认定。
由于张可自认两被告已偿还20970元,尚欠16730元未偿还,故对于该16730元两被告应予偿还。
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