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倪世国与范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151民初3328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5-12公开日期:2021-07-29
当事人:倪世国;范军;黄俊聪;黄悦玲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3328号原告:倪世国,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魏,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军,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第三人:黄俊聪,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合心村XXX-XXX号。

第三人:黄悦玲,女,201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合心村XXX-XXX号。

法定代理人:范军(系第三人之母亲),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合心村XXX-XXX号。

原告倪世国与被告范军、第三人黄俊聪、黄悦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倪世国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世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彩雲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