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北京金鼎泰威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白马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113民初11651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5-27公开日期:2021-07-29
当事人:北京金鼎泰威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白马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1651号原告:北京金鼎泰威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吴金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润劼,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白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经佳。

原告北京金鼎泰威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白马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鼎泰威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金鼎泰威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