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吴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霞,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一澜,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明园,男,壮族,1989年5月15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银行)与被告陈明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桂林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明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具体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5098元、利息1063.51元(含复利)、违约金970.52元,合计7132.03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18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为止); 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未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的主张及本案《信用卡纠纷要素表》,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抗辩,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涉案信用卡基本情况: 1、贷款方式:贷款人通过桂林银行APP或美团APP向银行申请办理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银行审查贷款人相关资料信息后向贷款人给予贷款额度并发放信用卡;贷款人取得卡后到该行线下任一网点填写贷记卡综合业务申请表并激活信用卡使用。
2、涉案信用卡合同名称:《桂林银行贷记卡综合业务申请表》、《桂林银行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桂林银行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章程》。
3、涉案贷款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涉案信用卡申请人:陈明园。
5、涉案信用卡种类:桂林银行美团信用卡。
6、涉案信用卡发卡日期、卡号、激活日期:2019年5月7日发卡,卡号62×××47、2019年11月6日激活。
7、涉案信用卡透支额度:6000元。
8、信用卡款项用途:日常消费。
9、逾期还款时间:2020年1月18日。
10、被告欠款情况:至2021年5月12日,信用卡透支本金5098元、利息(含复利)1542.46元、违约金970.52元(已扎断)。
11、利息、违约金起算时间:2020年1月18日。
二、原告诉讼请求的相关合同依据: 1、还款合同依据:《桂林银行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二十二条、《贷记卡对账单》、《历史账单查询表》。
2、利息、复利合同依据:《桂林银行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第十九条第二款、《桂林银行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章程》第二十八条。
3、违约金合同依据:《桂林银行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第十九条第三款、《桂林银行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章程》第二十九条。
4、诉讼代理费合同依据及金额:《桂林银行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十一条、《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案律师代理费为400元,并已开具发票。
5、约定相关送达地址合同依据:《桂林银行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十三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案信用卡等相关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权利并履行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授信了信用卡的相关透支额度,被告在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偿还透支款项本息,现被告逾期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其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经核对,按照双方约定,截至2021年5月12日,被告欠信用卡透支本金5098元、利息(含复利)1542.46元、违约金970.52元。
此金额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本院予以确认并支持,而之后产生的利息(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