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无锡欣瑞德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中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4财保416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21-05-24公开日期:2021-07-27
当事人:无锡欣瑞德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中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财保416号申请人:无锡欣瑞德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T7JFT8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34-132。

法定代表人:司守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栋,无锡市锡山区东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西中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09151480Q,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农场区华东国际工业博览城23号楼市场中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熊香花。

原告无锡欣瑞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欣瑞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无锡欣瑞德贸易有限公司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2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欣瑞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