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许东震与马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粤0113民初1896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5-25公开日期:2021-07-14
当事人:许东震;马光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3民初1896号原告:许东震,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勤,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娟,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光良,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告许东震诉被告马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许东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光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东震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从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2月5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4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45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原告50000元,于2016年1月30号还清全部款项,日利率为20%。

后被告于2016年2月5日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还款¥5000元。

而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借到原告45000元,定于2020年4月15日全部还清。

被告借款多年,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偿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马光良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东震与被告马光良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原告诉称被告曾向其借款10万元现金,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5万元现金,被告并于2016年1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确认借到原告现金5万元,承诺于2016年1月30号还清全部款项,期限届满未还清,则愿意付日利率20%的费用,以及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原告称后来被告于2016年2月5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

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本人借到许东震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正,定于2020年4月15号全部还清,如期限满未还清,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被告在上述《借条》、《欠条》上签名捺印。

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从2016年1月14日起计算的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向被告电子送达了本案的原告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司法文书,本院也向被告发送了开庭短信通知。

本院工作人员还通过电话,向被告告知了本案的审理情况,要求被告按时到庭应诉,但本院组织开庭审理时,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或证据材料。

在案庭审中,原告向本院表示:“我方能保证我方的陈述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我方愿意承担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原告许东震提供的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即民间借贷关系发生于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未偿还,借款应当归还,承诺应当履行,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曾在2016年1月14日的《借条》中约定了畸高的借款利率,显然不符合常理,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不能排除原告还有其他相关事实未本院说明。

本院考虑到2019年12月16日的《欠条》是原、被告双方对之前债权债务关系的对账核算,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以后来签订的《欠条》为准,而原、被告在2019年12月16日的《欠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或逾期还款利息,故被告应当支付的逾期还款利息应当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即2021年2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

原告主张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超出部分,本院则不予支持。

被告马光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