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华爱媛与邵雪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581执281号之一
所属地区:江苏省常熟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5-12公开日期:2021-07-14
当事人:华爱媛;邵雪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爱媛,女,197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邵雪娥,女,195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申请执行人华爱媛与被执行人邵雪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12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调解书:一、被告邵雪娥于2018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华爱媛借款人民币250万元。

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00元由原告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华爱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汽车,本案对其采取了查封措施(轮候查封),期限2021年1月26日至2023年1月25日,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2、2021年1月8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公积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1年1月8日,根据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黄河路263号A楼401不动产,本案对其采取了查封措施(轮候查封),期限2021年1月26日至2024年1月25日。

上述不动产由本院(2021)苏0581执恢46号案件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参与分配。

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1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5、执行过程中本院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

6、本院经查询全省关联案件系统发现被执行人作为债务人另涉及有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负债较多。

7、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网络查询,反馈结果同之前无异,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8699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未实际控制的车辆及他案已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