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康永强,行长。
被告:白延广,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曲艳玲,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行与被告白延广、曲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行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行以与被告白延广、曲艳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61.61元(已预交280.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