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汪兵与严建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205民初5366号之三
所属地区: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5-13公开日期:2021-08-01
当事人:汪兵;严建芬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05民初5366号之三原告:汪兵,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华舟,江苏德善(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建芬,女,196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汪兵与被告严建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汪兵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