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祯祥,四川恒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静雅,四川恒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姜孝位,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洪雅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洪州大道99号2栋1层105号。
法定代表人:赵兴元,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赵兴元,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申请执行人徐富军与被执行人姜孝位、洪雅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富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423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413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被执行人姜孝位、洪雅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姜孝位、洪雅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姜孝位、洪雅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洪雅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赵兴元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姜孝位不能清偿债务,被执行人洪雅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兴元作为公司股东也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追加了洪雅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赵兴元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申请执行人廖天银申请执行姜孝位、洪雅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2021)川1423执69号】案件性质相同,被执行人相同,本院决定两案并案执行,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划拨了被执行人姜孝位的银行存款33020元;2.划拨了被执行人姜孝位在财富通科技支付有限公司的存款2120.68元;3.划拨了被执行人洪雅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600元;4.对被执行人洪雅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洪雅至峨眉山公路新建工程项目部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70209元予以了冻结,因未到履行期限,未予以划拨;5.被执行人赵兴元在本院另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该案正在对其资产进行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在该案中参与分配,现尚未进行实际分配。
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70620.6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015元和(2021)川1423执69号案件执行费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