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易松艳、易传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湘1281民初695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洪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5-11公开日期:2021-09-01
当事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松艳;易传仁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81民初695号 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82769900U。

法定代表人:谢宏斌,董事长。

被申请人:易松艳,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申请人:易传仁,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

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易松艳、易传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冻结被申请人的支付宝、微信及银行存款2490000元。

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所有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