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昆明市富港饲料有限公司、方金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云0111执363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昆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5-10公开日期:2021-08-16
当事人:昆明市富港饲料有限公司;方金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011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富港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2412X8。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阿拉乡小石坝**。

法定代表人:林朝兵。

被执行人:方金堂,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div>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富港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金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11民初10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95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

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

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少,我院已将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以及依法到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