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肖飞军与彭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粤0114民初486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5-17公开日期:2021-08-17
当事人:肖飞军;彭忠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486号原告:肖飞军,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忠华,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肖飞军诉被告彭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肖飞军于2021年5月16日以与被告彭忠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飞军撤回对被告彭忠华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