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华忠,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桢,男,197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男,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告:钟晓霞,女,1996年1月3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霞浦信用联社)与被告钟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霞浦信用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桢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钟晓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霞浦信用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钟晓霞返还借款30000元及支付至2020年6月21日止利息12333.65元、罚息2659.3元,本息合计44992.95元,之后至借款及其利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约定的计算;二、判令钟晓霞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事实和理由:钟晓霞于2017年6月2日以个人经营资金不足为由,向霞浦信用联社下属的营业部申请借款30000元,当日,钟晓霞同营业部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元,利率为9.6‰,借款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1日止,借款人可在此合同期限内循环使用贷款额度,按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季末月第20日;并约定: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执行利率加收50%(14.4‰)逾期贷款罚息;借款人欠息,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合同第五条其他约定事项第一款第一项约定: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0日(含)以上,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并有权解除合同,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同日,钟晓霞向霞浦信用联社出具《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霞浦县××街道××巷××号为钟晓霞的诉讼文书送达地。
2017年5月12日,营业部依约向钟晓霞放款30000元,执行月利率9.6‰,按季结息,利随本清,约定最后还款日为2019年6月1日。
之后,钟晓霞借款于2017年9月21日逾期,不能如约偿还从2017年6月21日开始的利息,至2020年6月21日止欠借款30000元及利息12333.65元、罚息2659.3元,本息合计44992.95元。
经霞浦信用联社多次催收未果,钟晓霞未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上列事实有最高额借款合同、账户交易明细、利息表、系统贷款台账、身份证、送达地址确认书、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等复印件证据证实。
钟晓霞未作答辩。
霞浦信用联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上列证据。
钟晓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霞浦信用联社提交的上列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霞浦信用联社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借贷行为及争议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霞浦信用联社与钟晓霞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霞浦信用联社依约向钟晓霞发放贷款后,钟晓霞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至2020年6月21日止欠借款30000元及利息12333.65元、罚息2659.3元,本息合计44992.95元,构成违约,应承担偿清借款的责任。
霞浦信用联社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钟晓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钟晓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元及利息12333.65元、罚息2659.3元,本息合计44992.95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最高额借款合同》有关贷款利率约定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为463元,由钟晓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雷树连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昕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