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代佳、朱雪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112民初14872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5-24公开日期:2021-09-08
当事人:代佳;朱雪梅
案由:合同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2民初14872号原告:代佳,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福丽,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雪梅,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代佳与被告朱雪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受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小伟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

原告代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福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雪梅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朱雪梅赔偿经济损失78775元(头道汤实体卡金额39575元+配货款余额39200元),支付违约金46899.888元[根据转让款的总金额837498元(现金12万元+代付拖欠的工资50914元+代付合伙人的诚意金款1万元+代付2019年8月的店面营业额款54623元+代付拖欠的房租水电管理费44655元+代付朱雪梅已经收取的瘦百科仪器费用32109元+代付朱雪梅已收取的精油产品费9500元+代付店面维修费15697元+朱雪梅已收客户卡费未履行服务的费用50万元),从2019年11月13日开始按千分之一每天计算至2020年1月8日,逾期合计56天];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朱雪梅承担(迳付)。

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9年9月13日签订《店面转让协议书》,约定朱雪梅向代佳转让其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23号之03的广州俐陶美容有限公司店面,合计837498元。

其中,代佳向朱雪梅支付现金12万元,代朱雪梅支付其拖欠工人2019年7月和8月工资50914元及代付合伙人诚意金1万元,代朱雪梅填补店面2019年8月营业额54623元,代朱雪梅清缴拖欠房租及水电费和管理费44655元,代朱雪梅支付瘦百科仪器费用32109元,代朱雪梅支付精油产品费9500元,代付店铺维修费用15697元,合计代付款项337498元。

另有朱雪梅已收取的店面顾客费用但尚未履行服务的项目共作价50万元抵扣代佳支付朱雪梅的转让款,以上费用合计837498元。

合同约定:协议签订后,朱雪梅必须配合代佳线上订货如瘦百科、头道汤余款到结束为止(瘦百科线上11万元货款、头道汤余款139575元)。

协议签订前,代佳已按协议约定支付完以上所有约定款项,朱雪梅于2019年8月30日配合代佳下单10套头道汤产品(因头道汤产品的加盟是用朱雪梅私人名义,故下单需要朱雪梅配合),合计30400元。

双方签订协议后,朱雪梅在2019年11月18日又配合下单10套头道汤产品,金额为30400元。

之后,头道汤尚有余款金额78775元,代佳再次找朱雪梅配合下单时,其拒绝下单,并将代佳的微信拉黑,无法联系。

朱雪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配合义务,构成违约,应赔偿代佳损失的货款金额78775元。

协议还约定朱雪梅需在协议签订后的2个月内注销广州俐陶美容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逾期按合同转让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每天向代佳支付违约金。

朱雪梅注销广州俐陶美容有限公司的日期为2020年的1月8日,比合同约定注销日期逾期56天,构成违约,依法应向代佳支付违约金。

被告朱雪梅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3日,朱雪梅(甲方、转让方)与代佳(乙方、顶让方)签订《店面转让协议书》,约定:一、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其他所有设备、商品全部归乙方所有。

二、1.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店铺转让款12万元。

2.甲方欠工人2019年7月、8月的工资及合伙费用1万元和2019年7月和8月水电和2019年8月房租由乙方结清(算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用)。

3.甲方已收取客户费用尚未履行服务的项目共作价50万元抵扣乙方应付甲方的转让款,名单以电脑客户清单为准,甲方必须配合乙方线上订货如瘦百科、头道汤余款到结束为止。

三、甲方在签订协议后2个月内注销广州俐陶美容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逾时甲方按合同转让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每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员工劳资等一切问题均由甲方负责。

代佳于2019年6月20日、7月4日共向朱雪梅支付120000元。

代佳为证实朱雪梅不配合其网上订货,导致其无法使用头道汤的配货余额(包括头道汤实体卡金额39575元+配货款余额39200元),提交了广州市卉祥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出仓单、下单凭证、货运单以及与汤小敏的微信记录、电话录音,其中出仓单有原件,其他均为复印件。

广州市卉祥化妆品有限公司2019年8月30日的app微商城出仓单显示:余第二年零价69600元。

2019年11月16日的下单凭证显示:下单养发三道汤,合计30400元,收货人为朱雪梅,收货地址为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23号201号俐陶养生。

广州市卉祥化妆品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8日的app微商城出仓单显示:朱雪梅订购养发三道汤合计30400元,余第二年零价39200元。

该批产品由代佳签收。

代佳与汤小敏的微信记录显示:2019年11月8日,汤小敏告知配送的实体卡余额还有39575元,另外还有69600元第二年的配送在微商城拿货,需要使用朱雪梅的手机号验证码,代佳主张汤小敏为广州市卉祥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

代佳还提交朱雪梅与案外人范灌楠以及代佳与案外人范灌楠之间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地址均为黄埔区大沙北路123号,朱雪梅与案外人范灌楠之间的租赁期限自2015年12月23日至2021年1月31日,其中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月租金为19845元,代佳与案外人范灌楠之间的租赁期限自2019年9月13日至2021年1月31日,2019年9月13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月租金为19845元。

代佳提交的支付凭证显示:其于2019年9月15日向范灌楠支付39845元(无备注),于2019年9月25日向范灌楠支付24655元(备注:9月房租及8月水电费)。

代佳为证实其代付费用的具体金额,还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代佳与廖子霂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朱雪梅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其代朱雪梅支付员工工资50914元(7月19365元+8月31549元),仅有微信沟通记录,未提供支付凭证;2.广州俐陶美容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出具的《收据》一张,载明:收到代佳支付的填补俐陶8月营业额54623元;3.案外人江春花和王术连于2019年9月14日签名确认的《退款凭证》,载明:上述两人分别支付的诚意金5000元由代佳退回,朱雪梅、代佳均签字确认;4.代佳与梁雪清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8月26日通过微信向梁雪清支付9500元;5.代佳与李汉潮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0月4日通过微信向李汉潮支付维修费用15697元;6.代佳于2019年6月23日向张博支付32109元的转账记录。

另查,广州俐陶美容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6日,于2020年1月8日注销,登记注册地为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23号之03,法定代表人为朱雪梅。

代佳陈述因广州俐陶美容有限公司未依约注销,导致其美容店无营业执照至少2个月无法营业,损失2个月的租金、水电费、管理费、员工工资共计90604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有《店面转让协议书》、银行流水、出仓单、下单凭证、货运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收据、《退款凭证》、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