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宇、海城市富邦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海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381执恢224号
所属地区:海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5-06公开日期:2021-09-08
当事人:刘宇;海城市富邦粮业有限公司;王大明;范小丽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刘宇,男,1979年01月04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被执行人:海城市富邦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西四镇下坎村。

法定代表人:范小丽。

被执行人:王大明,男,1983年05月27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被执行人:范小丽,女,1984年07月20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刘宇与海城市富邦粮业有限公司、王大明、范小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