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海城市富邦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西四镇下坎村。
法定代表人:范小丽。
被执行人:王大明,男,1983年05月27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被执行人:范小丽,女,1984年07月20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刘宇与海城市富邦粮业有限公司、王大明、范小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