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天津市津南区三联友五金商行、天津市工具研究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津0112执保825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5-21公开日期:2021-09-03
当事人:天津市津南区三联友五金商行;天津市工具研究所有限公司
案由: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保82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三联友五金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咸水沽镇问津村。

法定代表人:梁洪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工具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金秀,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津南区金商行与天津市工具研究所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三联友五金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津0112民初4145号之三民事裁定“解除已查封的被申请人位于津南开发区台设备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