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林其与张爱琪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112民特542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特别程序
裁判日期:2021-05-28公开日期:2021-09-04
当事人:张林其;张爱琪
案由: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特542号申请人:张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张某2,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张某1申请宣告张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

经查,被申请人张某2已于2021年5月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某1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施 蕾法官助理  王嘉兴书 记 员  陆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