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张某2,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张某1申请宣告张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
经查,被申请人张某2已于2021年5月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某1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施 蕾法官助理 王嘉兴书 记 员 陆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