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张玉涛与被告华能鹤岗发电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黑0406民初230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鹤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5-06公开日期:2021-07-01
当事人:张玉涛;华能鹤岗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06民初230号 原告:张玉涛,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鹤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东华,鹤岗市工农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能鹤岗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新华镇。

法定代表人:白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曜明,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玉涛与被告华能鹤岗发电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所诉被告华能鹤岗发电有限公司,与另一案件被告相同、事实相同、责任承担相同,故本院决定将两起案件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