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家正与被执行人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陕1022执15号
所属地区: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5-17公开日期:2021-06-29
当事人:刘家正;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22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刘家正,男,生于1948年8月9日,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步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家正与被执行人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1022民初8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 1、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证券信息进行了查询,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 3、依法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所开发的项目楼盘被多家法院查封,涉案金额超2亿余元,涉案查封的楼盘暂不能处置;现有独立财产价值过高,未发现与本案标的相适当的财产可供查封处置。

4、于2021年5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于2021年5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和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