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诉人欧小平、永善县植宝园绿化园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克顺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11民终690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乐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1-05-20公开日期:2021-06-30
当事人:欧小平;永善县植宝园绿化园林有限公司;陈克顺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终6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小平,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沐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国,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善县植宝园绿化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溪洛渡镇过境公路安置点。

法定代表人:欧小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国,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克顺,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沐川县。

上诉人欧小平、永善县植宝园绿化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克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9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小平、永善县植宝园绿化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欧小平、永善县植宝园绿化园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