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某某与岑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龙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黔2328执754号之三
所属地区:安龙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5-05公开日期:2021-06-30
当事人:王某某;岑某某
案由:nan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8执7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6年11月23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执行人:岑某某,女,1986年4月1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龙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8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5月02日向被执行人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岑某某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岑某某在中信银行7160106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