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岑某某,女,1986年4月1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龙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8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5月02日向被执行人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岑某某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岑某某在中信银行7160106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