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单体勇、宋锡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民申2695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21-05-31公开日期:2021-10-13
当事人:单体勇;宋锡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民申26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单体勇,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锡洲,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

负责人:李茂富,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单体勇因与被申请人宋锡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7民终5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单体勇与被申请人宋锡洲达成协议,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单体勇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