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雷敏,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在本院执行犍为县人民检察院与雷敏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犍为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5日,依据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刑终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雷敏应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4,478,240元,上缴国库。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完成了对被执行人雷敏的财产查控。
通过财产查控,被执行人雷敏购买有:乐山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开发的位于乐山市XX区XXX街XXX号商业用房(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办理预告抵押登记,房屋处于预告登记状态);购买有乐山恒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乐山市XX区XX路X段XX号-X楼XXX号车位(合同编号XXXXXXXXXXXX,网签备案状态、在建未交付)以及乐山市XX区XX路X段XXX号X幢XX楼X号(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预告登记状态,预告抵押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在建未交付);川LXXXXX思迪牌汽车(2007年首次登记,未实际控制);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有商业保险;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有商业保险;有银行存款9,945.83元。
上述财产本院均予以冻结查封,乐山市XX区XXX街XXX号商业用房(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经本院组织司法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所得款项750,000元,支付被执行人雷敏应付卖方税费28,446.13,支付司法评估费5,140元,支付房屋产权人乐山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174,830.21元,支付预告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抵押贷款279,045.9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67,677.67元。
乐山市XX区XX路X段XX号-X楼XXX号车位(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网签备案状态、在建未交付)由于尚未修建完毕,无法确定车位位置,暂无法处置。
乐山市XX区XX路X段XXX号X幢XX楼X号(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由于被执行人雷敏未支付银行贷款,乐山恒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偿银行贷款后,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终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