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江海威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赣0103执979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南昌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5-11公开日期:2021-09-29
当事人:江海威
案由:罚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03执979号移送执行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江海威,男,汉族,1998年6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县。

本院在执行江海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中,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赣010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人江海威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江海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因被执行人江海威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400元。

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2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债务。

2、2021年2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及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江海威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443.08元并予以扣划。

3、2021年4月15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及工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4月18日,本院在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江海威名下公积金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5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海威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1年5月11日,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案执行标的1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443.08元,剩余执行标的为9556.92元。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