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缪友春,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林圣福,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伏明、缪友春、林圣福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郑伏明、缪友春、林圣福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郑伏明应退出违法所得88440.22元,缪友春、林圣福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郑伏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常凯审判员 刘 颖审判员 林锡铿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