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某),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住阿勒泰市北屯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38582.3元,执行费478.73元。
因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