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德志、临朐县蒋峪镇西蒋峪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724执452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临朐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5-08公开日期:2021-06-08
当事人:赵德志;临朐县蒋峪镇西蒋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赵德志,男,195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临朐县蒋峪镇西蒋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朐县蒋峪镇西蒋峪村。

法定代表人:宗志强。

本院依据(2019)鲁0724民初46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德志与被执行人临朐县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0930元。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临朐县蒋峪镇西蒋峪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1年1月21日、2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朐县蒋峪镇西蒋峪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

2021年4月26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4月26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1年4月2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对悬赏执行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不同意进行悬赏执行,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德志与被执行人临朐县蒋峪镇西蒋峪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未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