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陈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伯鑫,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某,男,汉族,1995年5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诉被告韦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